文章摘要: 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分几种情况: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
确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住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住房产权归许某,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而父母婚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本案中的情形由于婚后未出资一方亦履行了还贷义务,故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该住房产权属于出资方所有。
父母出资购买的结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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