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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发布时间:2024-03-06 23:09:1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存在就是一种证明,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证明,也是物品所属权的代表。我们都知道涉及住房买卖是要签订合同的,但是你知道合同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合同的那些事,正规的解释是什么,它的法律特征优势什么!什么是买卖合同买

大家都知道合同的存在就是一种证明,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证明,也是物品所属权的代表。我们都知道涉及住房买卖是要签订合同的,但是你知道合同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合同的那些事,正规的解释是什么,它的法律特征优势什么!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现就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双务与有偿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并非所有的有偿合同均属于双务合同,并非所有的单务合同均属于无偿合同。一般来说,双务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是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其为要物合同,则标的物的交付非为合同生效以后的债务,而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属于债务。

因此如果是有偿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但为有偿合同。因此双务、单务与有偿、无偿之间的关系为:凡双务合同必为有偿合同,凡无偿合同必为单务合同。但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二)对于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的认识。买卖合同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无疑。但是《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条)、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建设工程合同(第270条)、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除租赁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没有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种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属于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属于倡导性条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普及的常识,在我们进行财物转让的时候,我们需要签订一个协议,这个协议就是合同。有了这个合同就是我们将来进行维权的证据,合同的存在是避免以后的纠纷。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普及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用!

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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