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按理说,一旦签了住房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然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
按理说,一旦签了住房买卖合同就必须履行,然而“不怕一万,只怕万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呢?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
1、 住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住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或者住房交付使用后,住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 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住房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住房抵押给第三人,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可实现的,无法取得住房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买受人还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高于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住房产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办理住房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高于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无法办理住房产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经抵押的事实,将住房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故意隐瞒所售住房已经抵押的事实,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高于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 因住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住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6、 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偏差比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住房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偏差比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7、 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住房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能解除?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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