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依据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判定共有或个人财产。离婚房产分割要注意产权证登记、住房价值评估及归属协议,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住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需要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离
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依据购房时间、出资情况判定共有或个人财产。离婚房产分割要注意产权证登记、住房价值评估及归属协议,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住房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
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需要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住房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住房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住房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住房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住房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住房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住房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住房作出评估,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住房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住房,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住房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住房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住房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住房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4、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住房有争议且商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住房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住房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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