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5、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是公司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一、二、三、四级公司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公司只能在该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可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挑选被评为一级或二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商。
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楼盘、超出预售许可范围的商品房,请勿购买,也不要交纳预付款、定金、诚意金等任何名义的购房款项。
购房者在购房时请注意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交存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交存账号应与公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登记的监管账号一致。
购房者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请要求开发公司及时到当地所在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购房者可通过开发公司提供的业务编码和查询码,登录购房者当地所在局门户网站进行业务查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合同,到当地所在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合同备案信息。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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