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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1-07 00:10:12 来源:互联网 分类:五金知识

文章摘要: 废气处理注意事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超标排放的;排放高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VOCs;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等公司,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减少物料泄

  废气处理注意事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排放油烟超标排放的;

  排放高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VOCs;

  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等公司,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减少物料泄漏或未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工业涂料公司不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辅材料,或未建立或记账;

  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的异常运行等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污染物,不构成犯罪的;

  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安装异味、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含有VOCs的产品 不可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进行生产和服务活动,且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要点:

  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 干洗溶剂冷凝回收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采用具有干洗溶剂净化回收功能的全封闭干洗机,不得新增和淘汰开放式干洗机。

  餐饮服务业要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天然气、电力等清理能源; 城市建成区排放油烟的餐饮公司、单位食堂,均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排放标准。

  如果采用燃烧法(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等)处理VOCs废气,每套燃烧设施允许安装一个VOCs排气筒。 新项目环评文件中须讨论排气筒高度设置的合理性。 禁止安装任何其他出风口和出风口。

  排气筒应设置符合《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配备固定电源和固定安全人员段落。

  水幕法预处理的废气在进入吸附设施前须进行除湿处理。采用不具有解吸 功能的吸附法处理废气时,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装载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 吸附装置气体通过速度:颗粒炭不大于0.5m/s,其他吸附剂不大于0.8m/s。须如实记录吸附剂、干燥剂的灌装量、更换期限、购货发票、转让和处置情况,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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