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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签合同需要本人吗

发布时间:2025-05-05 08:00:02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屋买卖知识

文章摘要: 住房买卖合同可委托办理,但需书面委托。合同成立需双方签名或盖章,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房主身份、双方违约责任、付款过户时间、费用交接时间及善用补充协议。卖房签合同不需要本人,可以委托办理。如果卖房人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签字的,可以

住房买卖合同可委托办理,但需书面委托。合同成立需双方签名或盖章,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房主身份、双方违约责任、付款过户时间、费用交接时间及善用补充协议。

卖房签合同不需要本人,可以委托办理。如果卖房人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签字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年公民作为代理人进行签名和捺印。只要有卖房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签就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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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内容?

1、必须确认房主真实身份。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验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该项问题更需引起客户的注意。

2、必须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造成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权利对等。

3、必须标明付款过户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而同时尾款的支付时间有赖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因此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

4、必须注明费用交接时间。

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住房本身附属问题,属于“住房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因为交接时间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5、必须学会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填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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